但却以保证粮食安全的理由,定了所谓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严控土地用于商业和住宅开发,以至于造成目前房价奇高,生活费用疯长的恶性循环。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和它一次次毁灭性的重生,导致了对市场的外部干预和监管的必要性。真正的挑战,是选择适合自己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政府与市场的恰当混合。
不能干的人觉得国企虽然待遇和发展机会差些,但工作压力不大,在这儿混个生活容易,养老也有保障。中国就会受到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掌控。在现在仍未设立国资委的领域如金融、证券、保险等系统,由于处在市场经济价值链分配的上游,政府与企业薪酬差距特别大,官员轮岗到被监管的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企业,已经成为平衡干部需求待遇的常规管道。现在分歧的实质是市场的产权基础,其中主要是城市的国企问题和农村的土地问题。但它的最大局限就是不讲起始条件。
打开窗户说亮话,他们认为1990年代初邓小平讲不论"姓'资'姓'社'"是给"姓'资'"打开了通道,因而值得欢迎,但今天社资共存已没有必要,是实际上该取消"姓'社'"直接"姓'资'"的时候了。但如果央企退出搞私有化,这些巨额资产必成他们囊中之物。可见,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垄断企业实现的。
然后,将这个盈利以各种方式转移到权贵个人手里,而不是用于国民身上。据测算,2001年至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1.47%。因为他们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职务优势、资源优势和关系优势,不断将企业资源(收入)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配置(分配),甚至成为事实上的支配者和所有者。正是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才使得企业有可能突破所有者知识和能力的限制,充分利用经理人市场来获取企业发展的知识和能力来源。
然后,创造出所谓的利润,制造出一个国企盈利神话。要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所有权和控制权复归为一。
其二:2010年中国企业500强竞争力指数报告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课题组发布的2010年中国企业500强榜单及相关分析报告显示,2010中国企业500强的经济效益与效率在所有制结构上继续呈现民营企业领先的格局。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首次超出了其他单位的收入水平,此后,二者之间的差距逐年扩大。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名义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在全民手上。在许多领域的改革还未到位的同时,却出现了事实上的国进民退。
从1994年至2006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3653亿元。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在其他一些国家,国有企业上交的红利一般为盈利的1/3至2/3,有的甚至高达盈利的80%-90%。因此,有必要在此进行澄清,以还原国企真相,推进国企改革,提高产出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权力失衡则进一步加剧了所有权的虚位化和虚幻化,使得控制权的所有者变成真正的所有者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也就是人们常常说的人人所有、人人没有。
除了所上缴的红利外,其余利润都在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如果是市场的选择,一种既没效率,又失公平的东西在竞争下必然会被淘汰。
2001年至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16%,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2.9%。这是因为:在股权高度分散且委托代理链条太长时,所有权及其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治理权基本上会稀释殆尽,从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入分配中,所有者的几乎没有话语权和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当股东人数众多、股权分散度很高而且委托代理链条太长时,所有权在企业治理中的决定作用就基本上成为一种摆设--名义上有、实际上却没有。其四、国有企业在红利分配和利润上缴上的超国民待遇(1)国有企业目前的分红比基本在5%~15%例。而且,委托代理链条越长、股东人数越多、经理人市场越不完善,委托代理问题就越严重。因此,如何防范和削弱委托代理问题就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首要问题。
(4)构建国有企业垄断联盟,在其联盟内部分享资源和共享垄断收益。然而,事实却是,由于委托代理链条太长,由于股权高度分散下集体行动的困难,由于信息不对称,每一个国民既没动力也没能力去监督经营管理者,其所有者权益也因为政府事实上的主导而被剥夺或者丧失。
而且相关研究显示,国企高管人员的年度报酬总是远远小于在职消费。2008年,国有企业人员平均工资比非国企单位(加权平均)高17%。
显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效率均低于民营企业除这些意见,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之下,我还应可以采取以下几条措施:(一)落实宪法立法规定,形成司法实际独立于行政的局面1、加强司法机关在党内的地位。
第二步,由最高法院审查行政法规。司法独立、司法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汉密尔顿这段论述立法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同样适用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在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司法依附于行政,处于从属地位。
例如,20世纪50年代,当美国阿肯色州拒绝在该州小学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时,联邦最高法院在库柏诉阿伦一案的判决书中重申必须服从法院的决定,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决议必须执行。针对这种状况,提高司法权威的最能迅速见效的途径就是提高司法机关的党内地位。
近几年来,公安局长兼任同级党委常委,或者政府副职,有的局长还兼任政法委书记,统领政法各部门,实质上加强了以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心的做法。如果不对行政抽象行为进行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势必造成一个悖论:行政诉讼所关注的仅仅是影响范围很小,涉及个人利益的小案件,而对影响范围较大涉及民众利益更为广泛的抽象行为,不仅不能进行审查,反而要成为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审判的依据。
评判的主体应当是法院,而不是其他机关——如果我们承认法院是惟一拥有审判权的机关的话。三农问题突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就抓紧审理维护农民利益的案件。
(二)司法中立性的缺陷司法没有独立性,就必然缺乏中立性。金融部门将金融业务搞成一团浆糊,呆账烂账一大堆,法院就应当优先清理金融案件。这种对素质要求与工作分工的两分法,造成了这样一个局面,对审理简单案件的人要求法律素养较高,而对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人倒是无需法律素质较高。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经费采用四级保障制,四级法院的经费,由相应的四级行政机关予以保障。
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司法,则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不是应用专制的暴力与恐怖,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采用一整套令人信服的程序设计与保障,构建起现代司法制度,从而使司法裁决得到普遍的服从。东亚国家转型的经验也表明,在人治色彩强烈的儒家社会,树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是司法改革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权威说到底是政治权威的一个方面,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司法权的统一性缺陷还体现在审判权在实质上并非由法院统一行使。
当前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仍然存在一种可笑的悖论,担任助理审判员要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而对正副院长的法律素养要求就比较含糊。三、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权威的拯救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并列写入党的文件,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